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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关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9 17:34 来源: 记者: 作者: 阅读:人 打印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

      关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法

      2017年3月8日政协商洛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

      常委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政协商洛市第四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有关规定、《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结合商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是党委和政府的需要,也是人民政协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政协履行职能,有利于推进党政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政协通过政协委员、政协的各个组成单位把社会各界人士对社会中带有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提出的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上来,如实向党政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是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建言献策的重要方式,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应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认真扎实开展起来。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奋力奋力谱写商洛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贡献力量。

       

      第三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主要范围是:收集和反映政协委员及其所联系的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的对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的制定与实施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全市有关经济建设和深化改革重要决策、部署出台前后的反应;事关决策的重要情况和意见;有识之士的警示性、前瞻性的意见;民生工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分析和防治对策;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情况,以及保障政协委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章  信息收集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有计划、有组织、有侧重、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注重在组织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月度协商座谈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等工作中,及时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六条  市政协委员要切实把委员荣誉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关注民生,深入了解民情,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反映高质量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加强与县(区)政协联系与协作,支持和鼓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五章  信息处理

        

          第八条  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是全市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职能委室,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社情民意信息收集起来后,经市政协委工委审核,以《社情民意内部专报》形式呈省政协研究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工作部门。《社情民意内部专报》由委工委办组稿,委工委主任初审,分管副主席和市政协主席审定签发。

      第十条  《社情民意内部专报》发送范围是:市委常委,市人大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厅级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研究室副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工作部门。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信息来源,维护信息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党政有关部门对政协反映的社情民意,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政协,必要时商请政协有关部门、政协委员参加对所涉及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做好与省政协、党政机关有关部门的信息协调工作,健全信息办理结果的反馈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对所反映的重要信息进行跟踪了解,力求取得实效。

       

      第六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力促问题解决。

        第十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一事一报,简明扼要,注重时效。问题找准,分析深刻,对策建议具体实在,具有科学性、操作性。

        第十五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及县(区)政协向市政协报送信息,由专委会和县(区)政协负责人审核。市政协委员可直接向市政协委工委报送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六条  市政协各工作部门、专门委员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县(区)政协,全体市政协委员和市县(区)政协机关干部都是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主体。要加大信息采集、撰写、反映力度,多渠道、大范围、高质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确保信息数量增加,质量提升。

      第十七条  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切实加强社情民意信息的筛选、编报工作,确保省政协的采用率、省市领导批示率逐年提高。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加快建立市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网络平台,为市政协各工作部门和委办,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县(区) 政协和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网络传递渠道。

      第十九条  聘请一批在各界别有代表性的市政协委员担任信息特邀委员,聘请市政协各工作部门和各委办主任,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县(区)政协相关干部为特邀信息员。

      第二十条  利用举办委员培训班和召开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会等形式,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市政协各工作部门、委办要加强与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沟通交流,为委员和信息员参加会议活动、阅读文件、知情明政、反映社情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报送采用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市政协各委室、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县(区)政协和政协委员报送信息及采用情况书面通报一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并在次年的市政协全体会议上通报表彰。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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