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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3-09-19 17:33 来源: 记者: 作者: 阅读:人 打印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2年6月28日政协商洛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30日政协商洛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修订,2012年9月19日政协商洛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订,2017年3月8日政协商洛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修订,2020年9月24日政协商洛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全国政协、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商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决胜全面小康和实现追赶超越目标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商洛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商洛市委、市政府和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一号提案、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和完善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指导县区政协提案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重大决策在我市的贯彻落实,中共商洛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应当以质量为先,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界别或以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书面提案,须有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五)提案应当按照规定格式,通过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在网上提交,同时将纸质文件交大会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存查。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月度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形式协商议政的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坚持“三审定案”,即提案工作人员逐条初审筛查,市委(政府)督办室、市委编办、政协提案委复审拟定立案,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正式立案的方式审查提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以作并案处理,按照提案主题、结构、内容、建议权重确定第一提案者,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及其他提案者均作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二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本市管辖和职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提案,视情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一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会后及时联系市委(政府)督办室召开提案交办会,按归口管理原则,集中交送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市委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商洛军分区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各县区党委、政府,商洛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作出答复。对提案的答复,要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向上汇报,寻求上级支持,制定办理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说明。

      (三)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复文须事先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预审,同意后正式向提案者给予答复。

      (四)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政府)督办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担负起牵头责任,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六)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协商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反馈意见。

      (七)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提案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说明情况,作出书面解释。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提案办结后,承办单位应主动组织相关人员走访提案者,征询提案者意见。

      (八)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要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提案内容公开和办理结果公开制度,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选作一号提案或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应当有民主监督性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市政协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一号提案、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请市政协主席审查后,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七条  一号提案由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可以采用呈请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批示包抓督办,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市委(政府)督办室应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督办的重要内容,予以督办。承办单位应当重视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提案,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市政协建立提案办理销号台账。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七章  提案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每年对承办政协提案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县区党委、政府办理提案工作进行考核,增强提案办理实效,促进提案作用发挥。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坚持“紧扣办理、突出实效、客观公正、全面考核”的原则,做到承办单位自查自评与考核组综合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平时考核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市委(政府)督办室,采取随机抽查、跟踪督办、现场查看等形式,开展提案办理经常性督促检查。

      第三十二条  年终考核在市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牵头,会同市委(政府)督办室、市考核办和有关提案者,按照《商洛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提案办理考核结果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委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报市考核办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评选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四条  对于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提案工作先进单位、提案工作先进个人,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应当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标准:

      (一)选题准确,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内容翔实,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强;

      (三)成效显著,提案对我市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六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标准: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与本单位年度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三)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四)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五)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六)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七条  提案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对象及标准:

      (一)评选对象:市政协各工作部门、专门委员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县区政协;

      (二)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有领导、有措施、有制度、有落实、有成效;

      (三)认真贯彻落实本条例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市政协委员提案征集、审核、报送和办理协商、评选宣传等工作,较好发挥牵头作用。

      第三十八条  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标准: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条例相关要求;

      (二)积极主动组织策划本辖区、本单位委员提案,通报情况,为委员提案服务;

      (三)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注重与提案者沟通,办理态度好,服务质量高;

      (四)注重创新工作方法,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三十九条  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提案工作先进单位、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由提案者、承办单位、市委(政府)督办室推荐;提案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由承办单位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推荐结果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初审,与市委(政府)督办室协商,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条例经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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