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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09-19 17:32 来源: 记者: 作者: 阅读:人 打印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7年3月8日政协商洛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

      常委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政协商洛市第四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的凝聚共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奋力谱写商洛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最新创新理论,深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党中央的重要文件和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习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和统一战线历史、人民政协历史;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商洛市委和全市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政协商洛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商洛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会议召开的议程、日程和列席范围;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各县(区)政协工作。

      (十一)协调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市政协副秘书长、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主席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还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者,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商洛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成员签发。对会议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及提出的建议,根据会议要求,可以《送阅件》等形式,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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