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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09-19 17:31 来源: 记者: 作者: 阅读:人 打印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3月8日政协商洛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

      常委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政协商洛市第四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的凝聚共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为奋力谱写商洛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商洛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职责:

      1、协商决定下届委员会的界别设置、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

      2、召集并主持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3、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4、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和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5、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商洛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6、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7、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8、决定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9、指导县(区)政协的工作;

      10、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及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工作,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倾听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共识,推动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和谐共处、共融共生。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席会议研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应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审议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政协全国委员会、陕西省委员会以及中共商洛市委的重要会议与文件精神;

      3、协商讨论中共商洛市委和商洛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报告、重要发展规划、重要人事安排以及社会生活中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商洛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和情况的通报、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商讨论市级民主党派、各界别、各团体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和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问题;

      4、审议提交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5、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和其他重要报告;

      6、审议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协主席、不是常委会委员的机关委(室)主任、副主任及各科(室)科长(主任)列席。必要时,邀请在商省政协委员、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市政协委员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整理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了解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商洛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纪要。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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