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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断缴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1-30 15:13 来源:商洛市政协 记者: 作者: 阅读:人 打印

      1999年,我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从2020年1月起,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现了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的“五统一”市级统筹模式,职工医保事业逐步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道路。

      从两年多的工作实践看,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完善不规范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一是每年第一季度城镇在职职工住院不能享受“直通车”报销;二是第一季度城镇在职职工不能享受门诊共济和慢病统筹政策待遇。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省医保平台设置的原因,不能在本年度内提前收缴在职职工下一年的医保费,要等到次年1月平台开放后才能开始征收。二是市县财政预算的原因,目前市县财政都是当年才预算在职职工的医保费用,导致职工医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出现了时间差问题。三是医保政策的原因,全省医保门诊共济、慢特病统筹要求在业务发生时直接结算,不接受票据手工处理,导致在医保费断缴期间在职职工无法享受这两方面的医疗保障待遇。

      为切实解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断缴问题,建议:

      1.提前征缴在职职工医保费。建议参照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办法,由市医保局协调省医保局,及时修改医保平台软件,提前开通征收窗口,在每年第四季度集中收缴下一年度的医保费,努力做到工作无缝衔接,确保在职职工和城乡居民一样同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在没有实现同步的情况下,建议市医保局积极争取省上相关部门修改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和慢特病统筹直接结算方面的有关政策,让城镇职工在缴费断档期间发生的这两项费用和住院报销一样,在单位缴纳医保费后也可以凭合规票据正常报销。

      2.财政提前预算或单位提前筹集。建议市县财政部门至少将次年前3个月的职工医保费提前划拨到各财政供养单位,由各单位在年底前统一给在职职工缴纳,后续医保费在财政资金下一年拨付到位后一次性缴纳,从根本上解决医保缴费和保障待遇享受存在的时间差问题。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本占到全年应缴全部医保费的1/3,也可以由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在前一年底前代扣个人全年应缴的医保费,先行垫交次年一季度或前两个月的医保费,待财政预算到位后,再缴纳剩余部分医保费。

      3.在职职工所在单位作出承诺。在财政预算和在职职工代扣代缴没有到位前,可由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做出缴费承诺,承诺在财政预算到位后及时足额补缴职工医保费,医保部门在收到单位承诺后,调整相关政策,确保在职职工在医保费断缴期间不间断地享受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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